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59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59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廖培智
- 被告
- 辰彥潔品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方彥勳原名方耀堅.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59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胡文昇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辰彥潔品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3日邀同被告方耀堅、吳美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之借款,雙方並訂有「借據」乙紙。詎料被告辰彥潔品企業有限公司至今已逾多期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349528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雖經原告一再催索仍置之不理,依授信契約書第15 條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原告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又被告方耀堅、吳美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當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影本1份、授信約定書影本1份、電腦查詢單1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