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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解惟本

  • 上訴人
    謝直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641號上 訴 人 謝直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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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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