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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解惟本
  • 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 上訴人
    謝直松
  • 被上訴人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641號上 訴 人 謝直松 被上訴人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0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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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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