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752號原 告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富 訴訟代理人 蕭貿菁 被 告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住所地而非 以居所地為準,至居所地,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僅係做為送達之用。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四段362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本件租賃標的物係在臺北市○○區○○路四段362號,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亦非 本院轄區,又被告於租賃契約上僅記載通訊地址為:新北市○○區○○路1段267號2樓,並無證據證明該址為被告之居 所且為原因事實發生地,亦無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適用,依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