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84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84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被告
- 合益家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重信
- 被告
-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板簡字第845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通譯 胡文昇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合益家具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8 月31日邀同被告陳重信、陳志豪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以下同)7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8 月31日起至97年8 月31日止,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百分之6.88計算,並按月付息,如逾期清償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合益家具有限公司迄96年2 月27日即未清償本息,迭經催討無著,現計尚欠本金386064元及自96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8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上開款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及本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各1 件為證。
三、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