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陳玉英
- 訴訟代理人
- 張慧明律師
- 相對人
- 誠新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吳素琴
上列聲請人與誠新清潔企業有限公司間,就給付資遣費案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銀行存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等各一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