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1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程萬全

聲請人
陳玉英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相對人
誠新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吳素琴

上列聲請人與誠新清潔企業有限公司間,就給付資遣費案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銀行存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等各一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救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