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他字第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他字第1號

原告
陳玉英
法定代理人
蔡吳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伍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原由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以100 年度板簡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件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板勞簡字第45號、100 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等判決,判決原告部分勝訴,訴訟費用第一審確定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第二審被告上訴部分由被告負擔,第二審原告附帶上訴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勞工退休金命原告負擔部分及附帶上訴部分,由被告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項目金額。其中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共計新臺幣3,820 元,原告應負擔新臺幣1,495 元,被告應負擔新臺幣2,325 元,依上開規定,應由原告、被告分別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2,320元│訴訟救助暫免。 ││ │ │應由被告負擔原告原勝訴確定││ │ │部分4 %即93元,附帶上訴勝││ │ │訴部分732 元,合計825元。 ││ │ │原告負擔1,495 元。 │├────────┼───────────┼─────────────┤│第二審裁判費 │ 1,500元│被告預繳,應由被告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 1,500元│訴訟救助暫免,應由被告負擔││(附帶上訴) │ │。 │├────────┼───────────┼─────────────┤│合 計 │ 5,320元│上開訴訟救助暫免繳部分,應││ │ │由原告負擔1,495 元,被告負││ │ │擔2,325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他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