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51號
101年度板簡救字第37號
- 原告
- 林婷儀
- 訴訟代理人
- 黃玥彤律師
- 被告
- 頂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巧珍
- 訴訟代理人
- 虞允文律師
許献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