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119號
- 上訴人
- 先進排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博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清國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一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