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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3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米慧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吳熾松
被告
台灣佶邦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文永
被告
柯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其中新台幣元」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林米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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