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35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吳熾松
- 被告
- 台灣佶邦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文永
- 被告
- 柯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其中新台幣元」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