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360號
- 原告
-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戚觀成
- 訴訟代理人
- 黃浩綱
- 被告
- 健逢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0 年間向原告提出委託測試之申請,雙方立有申請書為證,檢驗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9,925元,其送樣測試之檢驗報告原告均已完成交付,並簽發統一發票交向被告請款,惟被告迄今仍拖欠未給付上開費用,雖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託試驗申請書5 紙、發票3紙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檢驗費用29,925元,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