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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救字第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張惠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旭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名下並無不動產或汽車,100年度所得收入僅有自相對人處取得之薪資新台幣(下同)293407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1件附卷可稽,且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非法解僱為由提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1年度板勞簡字第33 號卷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救字第2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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