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調字第101號
- 原告
- 林介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閩江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板簡調字第10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閩江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