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549號
- 原告
- 良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育樹
- 訴訟代理人
- 葉智幄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仁欽律師
- 被告
- 雄懋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文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宜衡律師
蕭仁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雄懋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根屘」」之記載,應更正為「孫文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孫文琳已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5日擔任為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此有被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上開日期固發生在本件言詞辯論終結(102年5月16日)前,惟被告遲至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2年6月21日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時,上訴狀上始記載孫文琳為法定代理人,本院業於102年6月25日裁定命本件應由孫文琳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為被告承受並續行訴訟,是故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