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彭全曄
-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薛永年、李伯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927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馮培德 被 告 三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薛永年 被 告 李伯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又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第419 條第4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促字第42263 號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即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視為對被告起訴。又查本件當事人間涉訟之借款契約,合意約定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借款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前段之情形,是依同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當事人間合意所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