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3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330號
- 法定代理人
- 鍾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3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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