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彭全曄
- 法定代理人鍾宜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330號 法定代理人 鍾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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