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33號
- 原告
- 張惠陸
- 訴訟代理人
- 涂惠民律師
- 被告
- 旭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陳宥瑋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瑞律師
吳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陳宥瑋」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宥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