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勞簡字第3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38號
- 原告
- 曹金發
- 被告
- 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綱松(臨時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板勞簡字第38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9日下午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鄭瓊琳通譯 王曉萍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80年5 月4 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而工作至100 年11月28日止,但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自100 年9 月1 日起至100 年11月28日止之薪資共計新台幣(下同)135997元未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板院清民科字第020052號函、新北市政府北府勞條字第1011025461號函、薪資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