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原 告 吳美虹 被 告 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乃成 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 複代 理 人 俞浩偉律師 曾耀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