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美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以先位聲明計至上訴時薪資請求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