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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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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倩雯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邵達愷律師

余惠如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凌音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柒仟肆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壹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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