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52號
- 原告
- 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倩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凌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4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