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1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基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騰展
被告
趙翊妟原名趙子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7日以辣妹子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之名義與原告締約,委任原告向台電申辦用電種類變更事宜,費用共計56659元,因辣妹子國際餐飲有限公司已倒閉,被告既為辣妹子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有給付委任工程款之義務。爰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659 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責任,必須證明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亦經最高法院著有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依上開規定,原告自應就兩造有委任契約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被告係以辣妹子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之名義與原告締約,僅因辣妹子國際餐飲有限公司已倒閉,故要擔任辣妹子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被告負責一節,業經原告自承在卷(參見101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認被告並非上開委任契約之當事人,是原告既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依委任契約須負給付義務,原告之主張,即無可取。

三、從而,原告依據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委任工程款56659 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關於請求金錢之給付,且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0000元以下者之小額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