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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3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彭全曄

原告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告
健逢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0 年間向原告提出委託測試之申請,雙方立有申請書為證,檢驗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9,925元,其送樣測試之檢驗報告原告均已完成交付,並簽發統一發票交向被告請款,惟被告迄今仍拖欠未給付上開費用,雖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託試驗申請書5 紙、發票3紙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檢驗費用29,925元,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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