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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彭全曄
  • 法定代理人
    蔡興華、彭鴻程

  •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人
  • 被告
    王麗翔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670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華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被   告 王麗翔 被   告 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鴻程 訴訟代理人 彭大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下午2 時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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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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