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670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興華
- 訴訟代理人
- 姜立方
- 被告
- 王麗翔
- 被告
- 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鴻程
- 訴訟代理人
- 彭大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下午2 時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板小字第267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下午2 時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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