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彭全曄
- 法定代理人蔡興華、彭鴻程
-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人
- 被告王麗翔、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670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華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被 告 王麗翔 被 告 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鴻程 訴訟代理人 彭大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下午2 時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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