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袁萬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595號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 訴訟代理人 許瑋倫 法定代理人 袁萬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257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下同)101 年6 月5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縮減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357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查核 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符合上開規定,先予敘明。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積欠原告民國(下同)100年5月至7月公共機電設備 養護費新台幣(下同)26775元及公共電氣設備點交驗收 作業費16800元共計43575元,雖經原告屢次催討,然被告仍置之不理迄今仍未給付分文,為此,爰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3575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甲)原告確實有就機電作維護並以人次計費堅持請求。 (乙)消防發生問題時原告有立即作處理,並有提供書面給被告,但是公設移交的部份原告只是代為維護,但也有做後續處理,另公設已於12月移交完畢。 (丙)片面解約是因為被告扣下3個月的薪水,公司無法再派工 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一)公設點交的部份在本案發生時尚未完成,機電部分是因為有缺失所以這三個月的費用並無給付。被告認為消防部分並無盡力維護有缺失,如5 月份提出的請款單僅註記消防有問題並無詳細資料及是否危害住戶安全等。 (二)對契約之真正不爭執。契約中的消防設備養護設備養護項目第6 條,詳細內容在契約的附件裡面,原告並無提出契約附件。 (三)汙附件之真正不爭執。合約書第6 項保養計劃書載明原告每月應該將養護報告表提交給被告,並書面通知有故障之部分,但是原告只告知被告地下二樓汽車停車場消防設備發生問題,幾個月來開關都是關閉的,所以被告才將7 、8 、9 月的消防費用扣下,另原告上述月份的請款資料也只載明異常,並無積極協助或告知解決方案,造成被告住戶安全上堪憂。含約書上第5 條有載明養護同時須載明養護報告表作為請款的依據,合約書上亦有載明需協助處理消防問題。另9 月份報告表竟還記載消防測試OK,與實際狀況不符。 (四)原告在11月片面停止合約告知被告不維修了,另被告的年度申報書發現社區消防設備壞掉的東西太多,感覺不到平常都有按時養護,被告認為原告並無服務精神,藉口一大堆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公共機電設備養護費26775元部分: 依兩造不爭執簽訂之公共機電設備養護合約書之約定:本合約之有效期限為壹年,由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若乙方(即原告)養護疏怠經甲方(即被告)糾舉仍無改善,則甲方有權於參日前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關係。本合約期間屆滿須書面另定新約。...保養價格:整月份養護費用金額總計(含稅)為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付款方式:A.甲方應以月繳方式,繳付 養護費用予乙方新台幣(含稅)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整。B.乙方於每月20號函寄發票及請款單據,十五日內,甲方 應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給付等語,此有原告所提該公共機電設備養護合約書影本乙件在卷可稽,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原告養護疏怠經被告糾舉仍無改善及已通知原告終止該合約之事實,是被告自應依上開約定給付100年5月至7月之公共機電設備養護費26775元(計算式:8925×3= 26775)。 (二)點交驗收作業費16800元部分: 依兩造不爭執簽訂之點交驗收設備養護合約書係約定:永安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即被告)公共設備點交驗收案茲將永安時代社區公設委由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承攬,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工程預定時間-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本社區為機電養護合約社區點交期限不在此限)。乙方(即原告)將負責甲方(即被告)委任標的物之建物公設電氣設備之點交驗收,並提供點交相關項目內書面報告及建議事項。但不負責甲方委任標的物缺失所延伸之損害責任。乙方對甲方本協議點交驗收起始日於約定竣工結案日(修繕完畢複驗)止。甲方委任乙方之點交案,僅為工程委任關係並不負擔委任標的物點交驗收所延伸之法律責任。但可提供法規文件之協助。...甲方之點交驗收作業,初勘作業進行至履勘結案報告呈交預計:西元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預計執行90個日曆天。...乙方將於初、會、履檢等勘檢階段,將一律進行照相存證並呈交相片電子檔呈供甲方參考。點交價格金額總計(含稅):捌萬肆仟元整。付款方式-1.初勘完成報告,給付總議定價金額50﹪。2.會勘完成,給付總議定價金額30﹪。3.履勘完成,給付總議定價金額20﹪等語,此有原告所提該點交驗收設備養護合約書影本乙件在卷可稽,被告對原告已履勘完成並不爭執,被告自應依上開約定給付總議定價金額20﹪即16800元( 計算式:84000×20﹪=16800)。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3575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書 記 官 鄭瓊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