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1242號原 告 清霖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苡禎 訴訟代理人 許長郎 被 告 麗緻九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窈萱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板簡字第124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101 年10月17日下午1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 939元及自民國101年 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按原告公司係對經營海產美食、餐廳料理店、涮涮鍋等業者提供生鮮水產魚貝蝦類等食材之批發供應商。被告公司之營業項目包括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被告遂在台北市、新北市向各大百貨公司租攤設點,同時經營餐飲生意,其中包括微風廣場之麗緻九如江南美食館、富邦媒體MOMO百貨之麗緻九如江南美食館,並自營內湖店、芝山店經營之江南美食館等均為原告公司食材供應店。原告公司供貨貨款統籌向被告公司請款,自民國(下同)100 年10月份起至101 年3 月份止,上揭各供應店合計進貨貨款400939元,原告公司一再請求付款,均為被告公司藉理由延遲給貨款,合計欠款400939元。按民法第367 條規定買受人負有交付價金之義務,同法第203 條原告請求法定年利率5%之利息。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各供應店進貨總表及貨款明細表及簽帳帳單共90張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009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至第4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