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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6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解惟本

原告
宇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霖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被告
修柏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照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101年11月9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1年11月20日宣示判決。查本件有請原告法定代理人呂柏霖本人到庭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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