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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6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上訴人
即原告
鼎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馨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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