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宇軒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79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宇軒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巫定川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1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