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7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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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巫定川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