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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7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上訴人
即原告
巫定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宇軒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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