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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趙義德

  • 當事人
    艾洋科技有限公司優隼光電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板簡字第1932號原   告 艾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桂 訴訟代理人 彭韻如 被   告 優隼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帆 訴訟代理人 曾稚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肆仟肆佰貳拾肆點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美金肆仟肆佰貳拾肆點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其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向被告購買友達面板500片(型號:B156XW04 V.5,下稱系爭面板),每片價格含稅為美金45.15元,雙方並約定面板為A Grade(A級品),即需符合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達公司)內部Z規及P規檢驗規範(下稱Z規及P規),但放寬單顆亮點數為3顆,單顆 暗點數為3顆,單顆點的總數不超過5顆(下稱335品質) ,惟仍不允許有連點情況存在,如亮點兩連結,暗點三連結,亮點三連結...等,其餘異物、漏光、明暗不均之現象以友達公司A級面板檢驗規範為準,並由被告保證品 質無亮點率為70%,雙方並於同年月11日分別付款及交貨 完畢。詎被告交付之系爭面板經原告檢驗後發現無亮點者僅有159片,若依被告保證無亮點率須達70%計算,只227 片合於品質,後經當日雙方以電話協議,原告願放寬達A 規標準者計330片,其餘170片則不符合雙方約定之品質,此經被告指派之工程師至原告工廠確認無誤,並於同年月13日以電子郵件發文承認係因品管認知及檢驗儀器不足始有此檢驗差異,原告在同年月12日取得被告口頭同意後即安排空運系爭面板中之330片交付向原告訂購面板之下游 客戶精英電腦(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下稱精英公司)進行後段組裝,雖被告於同年月13日要求全批退貨,否則不處理170片不良品的瑕疵問題,但為原告所不能接受 。而上開170片之面板既存有瑕疵,造成原告損害,爰請 求解除該部分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退還170片面板之價 金共美金7675.5元(計算式:45.15×170=7675.5元); 另原告之下游客戶精英公司因原告交貨數量不足,致該公司工廠因而停線,損失美金1904.5元,乃要求原告賠償,原告以貨款沖銷方式賠償後,亦受有美金1904.5元損害,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9580元。爰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對於被告下述抗辯之陳述: 1友達公司就所生產之面板,其內部的分級檢驗標準雖定為Z規、P規及N規,惟多年來友達公司之代理商均告知 業界慣稱之A級品面板需符合Z規及P規,而業界所稱之 A-級品面板則指符合N規檢驗規範(下稱N規)者,雙方間之採購訂單既約定原告購買之系爭面板為A級品,即 需符合Z規及P規,非只符合N規之A-級品;另被告亦曾 向原告購買友達A級品面板達7次,若依被告所稱友達公司無A級品規範,為何被告向原告所下之訂購單亦加註 「A grade」?而原告均據被告採購訂單之要求,以Z規及P等級之面板出貨,且被告亦要求不符合Z規及P規之 面板需退換貨,如依被告所稱符合N規亦屬A級品,則被告何能要求原告退換貨? 2另原告所購買之系爭面板亦不允許有連點情況存在,否則亦屬有瑕疵,此雖未於雙方間之採購訂單上約定,惟此為Z規及P規之檢驗規範;且原告於採購訂單簽訂後,曾於當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其所購買之系爭面板不能有連點存在,被告於同日及翌日(11日)以電子郵件回覆稱當然會把連點的狀況列入檢測之範圍內,顯見原告所購買之系爭面板不能有連點情況存在甚明。 3又原告所主張不符合雙方約定品質之170片面板經友達 公司鑑定結果,認均為該公司所生產,標籤為原廠標籤,標籤所載型號及序號為該公司面板的編號、編碼無誤,是被告辯稱該170片面板組成內容與標籤不符,標籤 遭更換過等語,不足採信。 4再者,系爭面板僅170片具有瑕庛,其餘330片已達檢驗標準,二者可分,原告自有權決定只就170片部分請求 解除買賣契約。 5被告雖另辯原告和精英公司的採購訂單日期是8月13日 ,採購單編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000-000000,需求日為2012年8月9日,與精英公司要求賠償之工廠停線賠償單上面所載採購單號編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000-000000完全不符合的,故精英公司的損失與被告出售面板無關等語。然查精英公司係於101年7月10日以採購訂單向原告購買友達面板1250片,採購單號編號為00000000,與精英公司停線賠償單上所載編號相同,訂單原載需求日期固為2012年8月9日,但後經其採購人員以電子郵件要求改於101年7月15日交貨,原告始於同年7 月11日向被告下單購買系爭面板,但因被告交付之系爭面板品質不良造成交貨數量短缺,以致精英公司生產線斷料,原告因而遭處以停線損失罰款計美金1904.5元,並表明後續數量無法補足之下,精英公司始於101年8月13日修改採購訂單數量為1186片,並於採購訂單上勾選為更正之訂單,編號並更正為00000000,足見精英公司工廠停線損失與被告出售之系爭面板有關。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並辯稱: (一)友達公司就面板的檢驗規範並無原告所指之A級品檢驗規 範,只有Z規、P規及N規,雙方約定的買賣契約只要求面 板符合335品質及無亮點率為70%,非以Z規、P規及N規作 為檢驗規範,而是另外協議達成交貨的標準,故無法以Z 規及P規作為系爭面板是否有瑕疵之檢驗規範。且被告於 回傳原告之銷售確認單上,已清楚標示賣的是B156XW04 V.5 500pcs 43USD,並無載明是A級品或符合A規之產品,原告提出之採購訂單雖載有「A Grade」字樣,然此為原 告定型化契約,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感,難以注意其存在或加以辨識,該字樣並不足以構成契約內容;另被告銷售確認單上載有被告收款銀行帳號,原告收到銷售確認單確認無誤後,才安排付款,如原告認交貨標準有問題應不會安排付款。 (二)被告於101年7月11日交付系爭面板前,曾與原告於同年7 月10日以電子郵件溝通交貨情形,當時已清楚告知原告,面板大部分的亮點都會帶連點,且連點會在此次交易檢測規範內,惟被告所指之亮點為一像素(英文為Pixel), 原告所指亮點為子像素(連結,英文為Dot/Sub-pixel) ,其要求解除契約並退款之面板,其亮點兩連結只是被告所稱之一亮點,亦即被告所指的兩連亮點為2Pixel,係指紅藍綠子像素都顯示亮,有2組,共有6個子像素(dots)亮點,始認係超出契約規範的5個點而視瑕疵品,原告亦以 電子郵件回覆了解此狀況。嗣原告所指170片有瑕疵之面 板經友達公司鑑定結果只有5片超過2個以上的連點;且原告在通知系爭面板有問題時,被告亦清楚告知上開連點的檢驗規範,若不接受這個規範,被告願負全責,將貨物全數收回並全額退款,然原告並未安排全部退貨,復將面板出售給第三人,顯示原告同意此檢驗規範。 (三)雙方之買賣契約並未無清楚約定335品質以何種標準檢驗 ,被告以公司流程內之規範檢驗,並無不妥,自不能認被告就品管認知及檢驗儀器有所不足,且被告指派工程師至原告廠檢驗時,只檢驗系爭回板中之1箱,發現事有蹊翹 時,已清楚告知原告1箱不能代表全部,要求雙方會同檢 驗後,再行處理瑕疵問題,但原告完全不理會。 (四)原告所主張不符合雙方約定品質之170片面板組成內容與 標籤不符,標籤遭更換過,因其上有疑似換標之刮痕,爰聲請原廠友達公司鑑定標籤是否遭更換過。 (五)原告收到系爭面板後,被告曾於101年7月13日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若對被告的亮點的檢驗規範有所爭執,可解除全部契約,退貨退款,惟原告只解除帶點面板部分之契約,致與原來的70%沒點的面板分離,造成此批面板價值降 低,損害被告,顯不合理,被告主張原告不能只退30%帶 點的面板,其自得要求原告解除全部買賣契約。 (六)又原告和精英公司的採購訂單日期是8月13日,採購單編 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000-000000,需求日為2012年8月9日,與精英公司要求賠償之工廠停線賠償單上面所載採購單號編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000-000000完全不符合的,故精英公司的損失與被告出售面板無關,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該公司工廠因停線所造成之美金1904.5元,非屬有據。 三、原告主張其於101年7月11日向被告購買系爭面板,每片價格含稅為美金45.15元,雙方並約定面板需符合335品質,並由被告保證品質無亮點率為70%,雙方並於同年月11日分別付 款及交貨完畢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採購訂單(Purchase Orde r)、銷售確認單(訂單資料列)、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各1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雙方上開買賣契約並約定系爭面板為「A Grade 」(A級品),即需符合友達公司內部Z規及P規,非只符合N規之A-級品,且不允許有連點情況存在,如亮點兩連結,暗點三連結,亮點三連結...等,其餘異物、漏光、明暗不均之現象以友達公司A級面板檢驗規範為準等事實,則為被 告所否認,並辯稱雙方約定的買賣契約只要求面板符合335 品質及無亮點率為70%,非以Z規、P規及N規作為檢驗規範,且其於回傳原告之銷售確認單上,並未載明是A級品或符合A規之產品;另被告於101年7月11日交付系爭面板前,曾與原告於同年7月10日以電子郵件溝通交貨情形,當時已清楚告 知原告,面板大部分的亮點都會帶連點,惟被告所指之亮點為一像素(英文為Pixel,原告所指亮點為子像素(連結, 英文為Dot/Sub-pixel),其要求解除契約並退款之面板, 其亮點兩連結只是被告所稱之一亮點,亦即被告所指的兩連亮點為2Pixel,係指紅藍綠子像素都顯示亮,有2組,共有6個子像素(dots)亮點,始認係超出契約規範的5個點而視瑕 疵品,原告亦以電子郵件回覆了解此狀況等情。經查: (一)原告所提出之上開採購訂單雖載明兩造交易之系爭面板為「A Grade」(A級品),然其性質為何?符合何種檢驗規範之面板始符合「A Grade」?該採購訂單上並未加以約 定,故是否符合Z規及P規者始為「A Grade」面板,即有 疑義?且被告於收受原告之該採購訂單後,回覆原告之銷售確認單(訂單資料列印)時,並未接受以「A Grade」 面板作為兩造買賣標的;另經本院函請友達公司釋明有關該公司生產面板之分級檢驗規範,在A級部分是否為Z規及P規?在A-級部分是否為N規?結果覆稱:「...,本公司分級檢驗標準有Z、P、N等級,但無A及A-等級,本公司對於A及A-等級的分級檢驗標準並不了解。」此有該公司 102年5月28日友達(法)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足 見原告所稱其所購買之系爭面板應為「A Grade」(A級品),需符合友達公司Z規及P規乙節,尚非可信。至於原告對此雖另爭執稱:「被告亦曾向原告購買友達A級品面板 達7次,若依被告所稱友達公司無A級品規範,為何被告向原告所下之訂購單亦加註「A gra de」?而原告均據被告採購訂單之要求,以Z規及P等級之面板出貨,且被告亦要求不符合Z規及P規之面板需退換貨,如依被告所稱符合N 規亦屬A級品,則被告何能要求原告退換貨?」並提出被 告之訂購單為證。然觀該訂購單亦未載明是否符合Z規及P規者始為「A Grade」面板,且兩造先前之交易與本件交 易互為不同之買賣契約,先前約定之交易條件不當然即成為本件之交易條件,故不能據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二)又原告於簽訂上開採購訂單後,曾於當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其所購買之系爭面板不能有連點存在,被告於同日及翌日(11日)以電子郵件回覆稱當然會把連點的狀況列入檢測之範圍內,此有原告提出而為被告所不爭執之下列電子郵件為證:①July 10,2012 10:04PM原告發給被告之電子電郵稱:「A規是不能有兩連亮點的哦,...。」② July 10,2012 11:48PM被告回覆原告之電子郵件稱:「是的我知道,雖然一開始談的規範內沒有連點,但與您也配合了段時間,知道您的規範,早上已經和Fisher了解過了,雖然15.6的SLIM貨況很不好,大部分的亮點都會帶連點,已經特別為您安排檢驗了,請您放心,連點的部分在這次安排的規範內。」③July 10,2012 11:53PM原告發給被告之電子郵件稱:「請您放心,連點的部分在這次安排的規範內.這個意思是連點是規範內還是規範外??」④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上午12:07被告發給原告之電子郵件稱 :「給了我一個表現的機會,當然是把連點的狀況列入檢測的範圍內,不然也不會特別打電話給FISHER詢問這個狀況.FISHER說他不接受連點,需要問AMY,因為考量您在國外,不想讓您擔心,所以我一開始就已經硬著頭皮挑了... 連問都沒問您.」,足見兩造就系爭面板已約定除了應 符合335品質外,亦不能有連點狀況存在,否則即不符合 雙方約定之品質。 五、依據本院所認定兩造就系爭面板約定之品質既為需符合335 品質,但不能有連點狀況存在,經本院將原告所主張不符上開約定而具有瑕疵之170片面板囑託友達公司逐一鑑定,其 結果覆稱:「一、...:1.經本公司至艾洋公司進行鑑定,確認所提供之170片面板為本公司所生產,其標籤為本公 司原廠標籤,標籤所載型號及序號應為本公司面板的編號、編碼無誤。...。1)不超過3個亮點,不超過3個暗點,合計不超過5個點的標準,未達者僅有編號90、97、100、165 、167五件,其餘均有到達。2)達到上述標準,但超過2個(含)以上連點的面板數共有98件,如附件『檢測結果清單』灰色欄位,未超過2個(含)以上連點的面板數共有72件。 」此有該公司上開函文在卷可稽。經綜合該鑑定結果與所檢附之檢測結果清單,足認上開170片面板並無被告所稱組成 內容與標籤不符,標籤遭更換過之情形,而其中面板中共有98片未達「需符合335品質,但不能有連點狀況存在」之品 質,其餘72片則符合。 六、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又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民法第354條至第358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 、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物之瑕疵,指存在於物之 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意思,認為物應具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查本件被告售之系爭面板中既有98片未達「需符合335品質, 但不能有連點狀況存在」之標準,即未具有兩造約定之品質,已具有瑕疵甚明。而原告於收受系爭面板交付後之翌日即101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瑕疵情況,並於同年月13日要求退還瑕疵之面板,此為被告所是認,並有被告於101年12月13 日提出之補充陳述表在卷可稽,足見原告於發現瑕後,已於101年7月13日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另系爭面板共有500片,每一片應為獨立交易標的而可分割存存,而上開 98片面板復具有瑕疵,且被告又不願應原告之要求只退還該98片面板,反要求原告將系爭面板全部退還,此足認被告並無分割處理該98片面板之意,則原告解除此部分買賣契約並無顯失公平之處;至於被告既為應負上開瑕疵擔保責任之義務人,自無權要求為權利人之原告應退還全部分之系爭面板以作為解除契約之條件,是被告要求原告需解除全部買賣契約,始得主張權利乙節,非屬有據。 七、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系爭面板中之98片既存有瑕疵,原告已解除此部分之契約,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此部分之價金,核屬有據,經計算後,被告應償還原告之金額共為美金4424.7元(計算式:45.15×98=4424.7元)。 八、末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可資參照 )。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判 例亦可資參照)。本件原告復主張其購買系爭面板後,轉售予下游客戶精英公司進行後段組裝,因被告交付之面板具有瑕疵致交貨予精英公司之數量不足,造成該公司損失美金1904.5元,原告以貨款沖銷方式賠償後,即受有美金1904.5元損害,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等情,雖提出原告與精英公司的採購訂單、精英公司工廠端停線損失單據、工廠停線賠償單及貨款沖銷明細等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此損失與其出售本件系爭面板無關等語。茲查:原告與精英公司的採購訂單日期是8月13日,採購單編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000-000 000,需求日為2012年8月9日,此與精英公司要求賠償之工廠停線賠償單上面所載採購單號編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000-000000,完全不符合,且上開資料為原告或精英公司所片面出具,為私文書,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為真正,縱原告稱精英公司係於101年7月10日以採購訂單向原告購買友達面板1250片,採購單號編號為00000000,與精英公司停線賠償單上面所載編號相同,訂單原載需求日期固為2012年8月9日,但後經其採購人員以電子郵件要求改於101年7月15 日交貨,原告始於同年7月11日向被告下單購買系爭面板屬 實,亦難憑以認定其與精英公司之交易面板與本件被告出售之系爭面板有關,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失美金1904.5元,尚非有據。 九、綜上所述,本件系爭面板中既98片具有瑕疵,則原告解除此部分買賣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價金美金4424.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爰併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如主文第4項所示。 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復聲請訊問友達公司上開鑑定人員就兩連亮之亮點為dot /sub-pixel (子像素)或pixel( 像素),為解釋,已無必要;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另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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