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27號原 告 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富 訴訟代理人 林炎平 複代 理 人 褚衍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59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新臺幣1,7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