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76號
- 抗告人
- 張芝菡
- 相對人
- 玖毅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饒志敏
- 相對人
- 卓宛誼
饒志敏
陳春福
柯易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玖毅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反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第二審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第一項之規定繳納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三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