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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33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330號

原告
東宜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宜蓁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惠乾
被告
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日盛
訴訟代理人
黃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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