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330號
- 原告
- 東宜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宜蓁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惠乾
- 被告
- 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日盛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8 月8 日下午5 時2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板簡字第33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8 月8 日下午5 時2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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