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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33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3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宜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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