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41號
- 法定代理人
- 許博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清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