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90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904號
- 原告
- 威力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登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暐
- 被告
- 宇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詹永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賴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板簡字第904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8日下午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鄭瓊琳通譯 王曉萍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宇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宇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宇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黃登輝,原告聲明由法定代理人黃登輝承受訴訟暨續行訴訟,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原告追加被告詹永成並聲明:被告宇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釩公司)及被告詹永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09,592元,及自追加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核屬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所稱追加他訴,因該追加之訴未得被告詹永成同意,且非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即原訴為基於票據請求,追加之訴為基於還款承諾書請求),原告追加之訴自應駁回。
三、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宇釩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退票,尚有金額0000000元均未給付,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對簽發系爭支票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原告製造之光源模組有嚴重瑕疵,致使被告公司遭訴外人璨揚公司取消訂單,損失約80萬元,伊主張抵銷抗辯云云。惟查:被告公司負責人詹永成於101年3月27日下午3時43分主動寄發電子郵件予原告公司承辦人褚劍龍,略謂:因財務吃緊,目前無法付本件票款各等語,此有原告於101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提該電子郵件影本乙紙在卷可稽,且為被告公司負責人詹永成所不爭執,是被告上開所辯買賣標的物有嚴重瑕疵並主張抵銷抗辯各節,均無足採。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宇釩公司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101.3.31│0000000 │AK015325│玉山銀│101.4.26│ │ │ │元 │2 │行板新│ │ │ │ │ │ │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