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救字第24號
- 聲請人
- 張惠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旭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名下並無不動產或汽車,100年度所得收入僅有自相對人處取得之薪資新台幣(下同)293407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1件附卷可稽,且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非法解僱為由提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1年度板勞簡字第33 號卷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