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勞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51號101年度板簡救字第37號原 告 林婷儀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被 告 頂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巧珍 訴訟代理人 虞允文律師 許献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