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調字第41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調字第414號
- 聲請人
- 鴻欣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銘
- 相對人
- 高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台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2條(三)約定:「甲乙兩方如有異議時以甲方當地法院所在地為基準」,有台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影本1 件在卷可憑,因原告(即甲方)所在地於新北市○○區○○路344 號,屬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顯然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等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