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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他字第16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他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
王文運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即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壹佰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102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對相對人即上訴人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68號判決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亦應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負擔。

二、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810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應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補繳。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他字第1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