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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再小字第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崇豪

再審原告
曾俊凱
再審被告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
送達代收人
吳佩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102年度板勞小字第19號所為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李大嵩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再審起訴後變更為李大嵩,此有被告第4屆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影本乙紙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再小字第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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