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再小字第8號
- 再審原告
- 曾俊凱
- 再審被告
-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李大嵩
- 送達代收人
- 吳佩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102年度板勞小字第19號所為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李大嵩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再審起訴後變更為李大嵩,此有被告第4屆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影本乙紙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