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彭全曄

原告
酒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陽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琪間損害賠償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萬6,6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新臺幣2,3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