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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5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游婷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際直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志翰、楊玉梅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1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簡字第5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