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
- 上訴人
- 佺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庭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進台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