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峰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文華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79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