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游婷麟

上訴人
即被告
峰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文華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79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