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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調字第724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游婷麟

聲請人
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相對人
明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蓓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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